• 2015年1月26日星期一

    中国一外逃新加坡贪官获刑 3000万赃款将被没收

    从上诉被驳回至今,外逃至新加坡的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前官员李华波已在新加坡的监狱中服刑近6个月。

      去年7月10日,新加坡高等法院驳回了李华波的上诉。新加坡法律人士指出,这一裁决也是该案的最终结果。一审的判决认定李华波三项“不诚实接收赃款”罪名全部成立,数罪并罚判处监禁15个月。

      “目前没有该案的更新消息。”新加坡警察部队发言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对于是否有其他进展相关调查仍在进行,该发言人表示不便置评。隶属新加坡警察部队的商业罪案调查科(CAD)是李华波案的核心调查力量,在新加坡,商业罪案调查科主要负责调查白领犯罪。

      在国内,李案一度被认为是检察院申请没收外逃贪官违法所得的第一案。该案的最终判决被认为对之后类似案件都会有一定的影响。

      腾挪财政资金

      在移民新加坡前,李华波是江西鄱阳县财政局的一名股长,月薪人民币3000元,管理着4个人组成的小团队。由于负责该县的防水墙、灌溉系统等水利工程的资金安排,李华波的团队能够控制县财政局在中行、建行、工行、农行、邮政储蓄银行和鄱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的6个银行账户,李本人有权批准这些银行账户资金的使用。

      2010年3月,李华波开始准备移民新加坡,当年10月,李华波和妻子在新加坡大华银行开立数个银行账户,以接收来自中国的汇款。在银行主管的介绍下,李华波结识了新加坡中央人民币汇款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中央汇款”)的老板Ong Ah Sim。此时,李华波的海外资金转移链条已经铺设完成。

      资金转移链条的另一头,则指向一间中国公司—鄱阳县锦绣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下称“锦绣”),李华波在警方笔录中承认,锦绣实际上是为转移赃款特别设立的壳公司。下属张清华和鄱阳县农场合作社的前主任徐德堂(人名均为音译)负责将县财政局的资金从其他5个账户中转至鄱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账户中,然后伪造财政局与锦绣之间的交易,利用虚假支票将资金支付给锦绣。

      在2011年3月的警方笔录中,李华波交待了整个资金转移的过程。下属张清华负责开出虚假支票,李华波批准后,张负责把支票交给徐德堂,作为内应,徐负责令有关付款生效,将钱从农村信用社账户转至锦绣的银行账户。锦绣再把款项转至李华波及几个同谋的数张个人信用卡,之后再转账至澳门的地下钱庄,通过地下钱庄转至新加坡。

      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期间,在Ong Ah Sim的安排下,李华波通过中央汇款分三笔将合计约18.3万新元存入自己在大华银行的账户中。三笔转账即对应三项不诚实接收赃款罪。

      移民后被“盯梢”

      2011年的1月,辞职后的李华波举家移民新加坡。而这时,李华波已经成为CAD下属的可疑交易报告办公室(STRO)的关注对象。CAD的资料显示,2011年1月和2月,STRO收到消息,有513.77万新元汇入了李华波及其妻子名下的新加坡银行账户中。STRO是CAD下属负责接收和分析可疑交易报告,为侦查洗钱、恐怖融资等提供金融情报信息的部门,新加坡的银行、保险公司、赌场、汇款机构等均为可疑交易信息报告的提供者。

      STRO分析了李华波及其妻子的银行账户后发现,自2010年10月起两人账户中有频繁支票存款,资金均来自中国的银行账户。考虑到其身份背景,可疑交易报告办公室怀疑这些资金是非法所得,并将案件转介商业罪案调查科下的犯罪收益部(PCU)。犯罪收益部的调查最终证实,存入李华波及其妻子账户中的资金属于挪用公款。

      新加坡高院的判决书中还提到,2011年2月,新加坡警方收到举报,称李华波涉嫌在新加坡转移赃款,3月开始调查。中央汇款的老板Ong Ah Sim在庭审作证时还表示,李华波曾向其承认自己挪用公款,并通过中央汇款转移赃款,Ong Ah Sim表示,自己在得知实情的第二天即向新加坡金管局报告了有关情况。

      随着警方的调查开始,2011年3月初,李华波就被请进了警局,3月4日李获得保释。从2011年3月2日至2012年1月26日之间,李华波共做出18份笔录。正是这些笔录,其他证据和中国调查人员、Ong Ah Sim等证人的证词,将他最终送进了新加坡监狱。

      案件的“判例”意义

      在国内,李案一度被认为是检察院申请没收外逃贪官违法所得的第一案。

      2014年8月29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所提申请没收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违法所得案一审公开开庭。

      庭审中,检察机关对李华波违法所得没收一案一共列出了18项清单,其中有16项是对李华波在新加坡的现金、支票、投资、房产等提出的没收申请。另外两项是李华波在国内的本田轿车一辆和位于鄱阳县的五层砖混结构的房产一处。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查明,2006年至2010年间,犯罪嫌疑人李华波利用担任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先后多次骗取鄱阳县财政局的基建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9400万元,李华波将其中的2953万余元转至新加坡,其余款项被李华波等人用于赌博、个人消费等。2011年1月29日,李华波逃匿新加坡。

      要求匿名的李华波案代理律师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当时他家属委托们对李在鄱阳的一套房子提出了异议,认为这不是违法所得—这栋房子是2003年建造的,2004年取得房产证,晚于李涉案开始时间2006年。

      上述律师介绍,转移到新加坡的财产也属于上次开庭予以没收的范围。通过司法起诉的方式,由新加坡的警方协助调查。新加坡警方也多次对李华波进行了讯问,并有调查笔录,调出了李华波在新加坡详细的银行信息。

      “此案是新刑诉法后首起海外追赃案,当时主审法官也说此案具有划时代意义。虽然我们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这样一个大案子的判决对之后类似案件都会有一定的影响。”上述律师称。(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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